有收音機,請領牌照 IS YOUR RADIO LICENSED
|
使用背竟 在五零年代初期,凡使用收音機每年必須繳付牌照費二十元,否則可被檢控,郵政署在一九五六年二月配合宣傳特別設計「有收音機,請領牌照 IS YOUR RADIO LICENSED」宣傳 郵戳,蓋銷郵件提醒市民遵守法例。至一九六零年代中期原子粒收音機日漸普及而執行法例有很大困難,所以收音機牌照在一九六八年乃被取消,宣傳郵戳在一九六四年後亦未再采採用。
使用期間:20.02.1956 - 14.03.1956 02.10.1964 - 31.10.1964
|
使用背竟 香港郵政在一九六四年十月再度使用「有收音機,請領牌照 IS YOUR RADIO LICENSED」宣傳 郵戳,提醒市民有收音機需繳交牌費。 使用期間: 02.10.1964 - 31.10.1964
|